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YZCR-2013-01037
永政办发〔2013〕46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在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2日
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办法
为进一步建立公开、公平、公正和规范、高效的行政服务体系,适应并联审批改革要求,规范并联审批收费管理,依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永州市建设工程项目并联审批实施方案(试行)》(永政发〔2013〕22号)及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和对象范围
(一)基本原则。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涉及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及部分有偿服务收费的征缴,遵循以下原则办理。
1、依法征收,取之有道。并联审批收费项目、标准、对象、范围、票据、性质和资金管理等,依据有效的法定文件规定执行。
2、一次告知,明白缴费。由并联审批牵头部门受理审批或财政部门办理征缴手续时提供收费目录或缴费清单,一次性告知缴款人。
3、无缝对接,限时办结。并联审批收费,应与各阶段的审批流程实现无缝对接,在审批时限内完成缴费手续。
4、规范流程,便民高效。并联审批收费,应采取格式化流程运行,操作规范、简便、快捷,提供标准化便民服务。
(二)对象和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办理并联审批手续的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和企业投资建设工程项目。个人建房、合伙(作)建房等私人建房比照本办法执行。
并联审批收费,包括并联审批各阶段涉及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以及市直事业单位或与行政机关未脱钩的社会团体提供的有偿服务收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见《永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收费目录》(附件一)。若遇政策调整,授权市财政部门依据有关文件公布调整。
对并联审批前期工作、评估评价、咨询评审、设计、公示公告等,主要由企业和社会中介组织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由项目单位与选择的服务提供单位协商收取,不纳入并联审批收费管理范围。
(三)并联审批收费,分别采取财政收费窗口打捆直接收取, “单位办事窗口开单、财政收费窗口开票”收取,或执收单位直接开票收取等方式实施。
(四)市财政部门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收费窗口,负责并联审批收费的组织实施、直接征缴、减免报批和工作协调。
二、立项和用地审批阶段收费
(一)立项和供地许可阶段的牵头部门、相关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涉及征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采取“职能单位窗口开单、财政收费窗口开票、代理银行缴费”的办法收取。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分事业单位,涉及收取的有偿服务收费,由相关执收单位直接开票收取。
(二)国有土地出让价款及其相关收费,由市国土部门依据出让方案组织实施和直接收取。
(三)供地许可阶段涉及的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价格调节基金,采取“国土部门窗口开单、财政收费窗口开票、代理银行缴费”的办法收取。
三、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收费
(一)为便于规划报建、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阶段收费征缴,建设工程项目划分为建筑工程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建筑工程项目依据使用功能划分为住宅、商业、工业和其他类建筑项目。
(二)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具体收费项目
凡在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翻建、扩建的建筑工程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涉及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价格调节基金、建筑行业劳保基金、社区工作用房代建费、防雷设计评价与防雷施工检测收费等10项收费,由财政收费窗口在规划报建阶段实行打捆直接征收。其中防雷设计评价与施工检测收费包括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和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两项明细收费项目。
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报建和施工许可阶段涉及缴纳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等2项收费,由财政收费窗口在规划报建阶段实行打捆直接征收。市政设施上附着的建筑物则视同建筑项目进行征缴。
(三)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收费标准
1、建筑工程项目涉及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白蚁预防费、价格调节基金、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社区工作用房代建费、防雷设计评价与施工检测收费等8项收费,分住宅9层以下、住宅10层以上(含10层),商业和工业等三类四档,依据法定的征收标准及上年度房屋销售均价和建安造价,分类分档折算确定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计征标准。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依据法定征收标准征收。
住宅、商业、工业以外的其他建筑项目,参照住宅类标准计征。
2、市政工程项目,规划报建阶段涉及的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依据法定标准征收。
具体报建打捆收费的项目和标准见附件二。
(四)财政打捆征收操作办法
1、市住建部门、人防部门、民政部门在规划报建受理第8个工作日内,向项目申报者分别出具《建设项目规划报建基本情况表》、人防工程审查意见书和社区工作用房实物协议或代建协议。
2、缴款义务人持上述材料及立项批复(备案)书到财政收费窗口进行审核计费并开具《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
3、缴款义务人持《一般缴款书》到银行缴款,并到财政收费窗口换取收据联和收费缴讫证明,凭此办理相关行政审批手续。
(五)对规划报建、施工许可阶段未纳入财政打捆征收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采取“职能单位窗口开单、财政收费窗口开票、代理银行缴费”的办法收取。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分事业单位,涉及收取的有偿服务收费,由相关执收单位直接开票收取。
四、竣工验收阶段收费
(一)竣工验收期间,市住建部门应将建设项目规划验收结果,市人防部门应将自建人防工程验收结果及时抄告财政收费窗口。
(二)对竣工验收与规划审批建筑面积发生差异时,对合理误差范围内的超建面积,以及自建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报建打捆收费的补缴结算。
(三)竣工验收阶段需补缴报建打捆收费的,市住建部门、人防部门在第3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基本情况表》和人防工程验收报告,交缴款义务人到财政收费窗口办理补缴费手续。
(四)市住建部门和市房管部门凭财政收费窗口提供的项目竣工验收打捆收费结算单,方可办理竣工验收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五)对竣工验收阶段未纳入财政打捆收费补缴费结算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采取“职能单位窗口开单、财政收费窗口开票、代理银行缴费”的办法收取。未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办事窗口的部分事业单位,涉及收取的有偿服务收费,由相关执收单位直接开票收取。
五、工作职责和工作纪律
(一)明确并联审批收费工作职责。市财政部门负责并联审批收费的征收管理、减免报批和归集核算。市物价部门负责收费项目和标准的监管。市监察和审计部门负责收费征缴和减免的监察审计。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工作协调和督办督查。
并联审批五个阶段的牵头部门负责本阶段审批涉及收费的告知和督促。相关职能部门及单位负责有关业务审核和把关。
市住建部门负责规划报建和竣工验收打捆收费基础数据核定和把关。市房产部门负责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及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的打捆收费把关。
(二)实行并联审批收费与审批工作的无缝对接。相关执收单位和财政收费窗口应在各审批阶段规定时限内,完成并联审批收费的征缴工作。由于缴款义务人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即时核费和开票,以及开票后不即时到代理银行缴款而耽误的时间,不计入审批时限。
(三)实行信息共享。每季度,市住建、房产、人防等部门应分别向市财政部门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的发放和自建人防工程验收情况。市财政部门对财政收费窗口征缴款项,应实时进行归集核算,每月向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提供收费征收明细报表。
(四)严格部门协调把关。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并联审批收费管理。在查验缴清相关缴(补)费手续后,市国土部门方可办理用地许可,市住建部门方可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和竣工验收,市房产部门方可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和房屋产权初始登记。
凡未依法办理报建手续、未足额缴纳(补缴)报建打捆收费的建设项目,市住建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市房产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五)加强监督检查。财政、物价、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并联审批收费工作的监督检查。每年由市监察部门组织开展专项检查,对在并联审批各环节不认真履责把关,存在严重违法违纪行为,造成非税收入流失或重大损失的,依法进行查处和行政问责。
(六)每年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并联审批收费工作进行考核,对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清正廉洁、表现突出的有关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六、其他
(一)并联审批收费征缴及减免缓征审批操作规程和流程图,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制定。
(二)财政打捆收费的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代征手续费主要用于财政打捆征缴工作相关的日常运转、设施设备购置维修,以及稽查、协作和考核奖励。
(三)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永州市中心城市规划区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征收工作的通知》(永政发〔2011〕5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永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收费目录
2. 永州市建设项目报建打捆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附件1:
永州市建设项目并联审批收费目录
并联审批阶段 | 序号 | 执收单位 | 执收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收费对象 (范围) | 收费性质 | 收费依据 | 核定执收方式 | 备注 |
一、立项阶段 | 1 | 永州市环境保护科研所 | 事业单位 | 环境影响咨询(评价)收费 | 按估算投资额分档定额方式计费,具体标准详见文件。 | 委托方 | 服务性收费 | 计价格〔2002〕125号 | 执收方式三 | 有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可收取。 |
二、供地许可阶段
| 2 |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 机关 | 土地出让金 | 详见文件 | 受让人 | 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 执收方式二 | |
3 | 用地管理费 | 详见文件 | 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执收方式二 | ||||
4 | 土地闲置费 | 已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闲置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按照每平方米2元以上10元以下的标准计收。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超过出让合同约定开工日期满一年以上未动工开发的,依法征收相当于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0%以下的土地闲置费。 | 按《土地管理法》、《房地产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和对象征收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执收方式二 | ||||
5 |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机关 | 土地复垦费 | 由土地所在地物价、财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土地破坏程度和复垦工作量确定 | 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的用地单位或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执收方式二 | ||
二、供地许可阶段
| 6 | 耕地开垦费 | 详见文件 | 经批准占用耕地但不能或不具备补充耕地条件的、及补充耕地验收不合格的非农业建设项目的单位或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03〕42号、湘政办发〔2010〕47号 | 执收方式二 | |||
7 | 证照工本费 | (1)一、二类勘查项目许可证:每证100元;(2)其他地质勘查项目许可证:每证50元;(3)换发勘查许可证:每证50元;(4)变更换发采矿许可证每证100元;(5)土地证书工本费:普通证书,个人每证5元、单位每证10元,特制证收每证20元。 | 领证者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03〕42号 | 执收方式二 | ||||
8 |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 机关 |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备用金 | 详见文件 | 从事矿产资源开采活动的采矿权人 | 湘政发〔2004〕21号、湘国土资发〔2013〕22号 | 执收方式二 | 预收款项 | ||
9 | 永州市蔬菜办 | 事业单位 |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 按每亩15000元收取。 | 征用蔬菜基地单位 | 政府性基金 | 湘政发 〔1993〕25号 永政办发、〔2011〕68号 | 执收方式二 | 市国土部门代征 | |
10 | 永州市物价局 | 行政 机关 | 价格调节基金 | 对出让(转让)、划拨的国有土地,按出让(转让)、划拨总额的0.5%向受让方征收;对出租(租赁)的国有土地,按每年应缴收益金的2%向出租方征收。 | 出让(转让)、划拨国有土地受让方,出租国有土地的出租方 | 政府性基金 | 湘政办发〔2011〕83号、永政发〔2012〕19号 | 执收方式二 | 土地出让部分,由市国土部门代征 | |
二、供地许可阶段
| 11 | 永州市林业局 | 行政 机关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1、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2、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3、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4、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5、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6、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可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 | 临时占用其他林地2公顷以上、5公顷以下的用地单位 | 政府性基金 | 湘财综〔2003〕10号 | 执收方式二 | |
12 | 永州市国土资源交易中心 | 事业单位 | 地(矿)产交易服务 | 详见文件 | 土地(矿产)交易服务费,出让由受让方负担,转让由双方各负担50%或从其约定,出租由出租方承担,抵押由抵押方承担。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2〕87号 | 执收方式三 | 依法设立、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属于同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地(矿)产有形市场的土地(矿产)交易机构可收取。 | |
13 |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 行政机关 | 地籍档案资料信息咨询服务 | 查询费:查询土地登记有关资料的,单位每宗次80元,个人每宗次40元;其他有关地籍资料每卷次100元。证明费(含查询费):出具有关土地权属、登记等书面证明,单位每宗次200元,个人每宗次50元。复印费:委托双方协商按市场价收取工本费。 | 委托方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2〕87号 | 执收方式三 | ||
二、供地许可阶段
| 14 | 永州市国土资源规划设计测绘院 | 事业单位 | 地籍测绘 | (1)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执行。 (2)对建设用地进行土地分割测绘,能在室内通过计算坐标点完成制图的,按每坐标点不超过120元、出图入库费每宗地不超过312元收取测绘费;确需到室外测量的,按不超过国家测绘局国测财字〔2002〕3号文件规定标准的75%收取测绘费。 | 委托方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2〕87号 | 执收方式三 | 征地报批测绘、竣工测绘和地籍发证测绘,分次测绘可分次收费;取得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载明地籍测绘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的机构可收取。 |
15 | 拔地、定桩、放线 | 每拐点不超过400元 | 委托方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2〕87号 | 执收方式三 | ||||
16 | 土地利用规划技术服务 | 详见文件 | 委托方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函〔2013〕82号 | 执收方式三 | 必须依法成立,具备国家或省土地学会颁发的《土地规划机构证书》的机构。 | |||
17 | 永州市征地拆迁事务所 | 事业单位 | 集体土地征地拆迁服务 | 由市州物价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按补偿成本不盈利的原则制定具体标准。收费按征地拆迁补偿总费用的比例实行分段累进计收,最高费率不得超过1.5%。 | 征用集体土地的用地单位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2〕87号 | 执收方式三 | ||
三、规划报建阶段 | 18 | 永州市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 | 行政 机关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按上年商品房平均销售价格一定比例(住宅按3%,工业类生产厂房按3%,商业按4%)收取。 | 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含风景名胜园区内)新建、改建(指原国有土地上的建筑改变原有性质等)、扩建住宅、工业和商业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执收方式一 | |
19 | 永州市建筑行业劳动保险基金统筹管理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 按建安工程造价的3.5%收取。 | 建设单位 | 政府性基金 | 湘建建〔2003〕265号 | 执收方式一 | ||
20 | 永州市房产局 | 事业单位 | 白蚁预防费 | 按建筑总面积2.5元/㎡收取。 |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所有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执收方式一 | ||
21 | 永州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行政 机关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800元/㎡收费。2、新建10层以下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44元/㎡收费。3、新建10层以下的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54元/㎡收费。 | 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的建设单位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07〕87号 | 执收方式一 | ||
三、 规划报建阶段 | 22 | 永州市水利局 | 行政 机关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按建设项目占地面积的1.5元/㎡收取。 | 损坏原地貌、造成水土保持功能降低或者丧失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09〕62号 | 执收方式一 | |
23 | 永州市建材办 | 行政 机关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按建筑面积的10元/㎡收取。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 | 政府性基金 | 湘财综〔2008〕53号 | 执收方式一 | ||
24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按建筑面积的2元/㎡收取。 | 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 | 政府性基金 | 湘财综〔2003〕46号 | 执收方式一 | ||||
25 | 永州市物价局 | 行政 机关 | 价格调节基金 | 按建筑面积的1.5元/㎡收取。 | 城市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 | 政府性基金 | 湘政办发〔2011〕83号、永政发〔2012〕19号 | 执收方式一 | 对城市建筑安装工程收取 | |
26 | 永州市防雷中心 | 事业单位 |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 | 按建筑面积的0.2元/㎡收取。 | 委托者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1〕194号 | 执收方式一 | 具备相关资质的机构,可在资质许可范围内从事气象有偿服务。 | |
27 | 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 | 三类防雷装置:按建筑面积的0.8元/㎡收取。 | 委托者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1〕194号 | 执收方式一 | ||||
28 | 雷击灾害风险评估 | 项目工程投资额5千万元(含)以下,每项1.2‰;5千万至1亿(含),每项1.0‰;1亿元以上,0.5‰。 | 委托者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1〕194号 | 执收方式三 | ||||
29 | 永州市民政局 | 行政 机关 | 社区工作用房代建费 | 按建筑面积的6元/㎡收取。 | 新建住宅小区、旧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的开发建设单位 | 湘发 〔2011〕7号、 永政办发〔2013〕31号 | 执收方式一 | |||
三、 规划报建阶段 | 30 | 有线网络线路安装提供商 | 有线电视线路安装开通费 | 按建筑面积的6元/㎡收取。 | 建设单位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09〕153号 | 执收方式三 | ||
31 | 供电商 | 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费 | 待市政府制定新的新建住宅供电设施建设维护管理办法后再确定标准 | 新建住宅小区 | 服务性收费 | 永政办发〔2012〕21号 | 执收方式三 | 预收款项 | ||
四、 施工许可阶段 | 32 | 永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 | 事业单位 | 建筑施工安全服务费 | 按建筑工程造价的1.7‰收取。 | 建筑施工单位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09〕26号 | 执收方式三 | |
33 | 永州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 | 事业单位 |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收费 | 详见文件 | 建设工程项目的施工、装饰装修以及与项目有关的设备和材料,由发包方、承包方按4:6的比例分摊。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09〕157号 | 执收方式三 | ||
34 | 永州市城乡建设档案管理办公室 | 事业单位 | 城建档案综合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建设单位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2〕86号 | 执收方式三 | ||
35 | 档案利用服务费 | 详见文件 | 委托者 | 服务性收费 | 湘价服〔2012〕86号 | 执收方式三 | ||||
36 | 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冷水滩区分局 | 行政 机关 | 城市道路占用费 | 建设工程项目:每日每平方米0.15元;其他项目:每日每平方米0.5元。 | 经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办理临时占道或破路手续,且占道时间在一个工作日以上的建设项目和其它项目的单位和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执收方式二 | ||
四、 施工许可阶段 | 37 | 永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冷水滩区分局 | 行政 机关 | 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 | 按破损面积实时造价的150%收取。 | 经有权机关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挖掘城市道路或因其它原因对城市道路造成毁坏的单位或个人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执收方式二 | |
五、竣工验收阶段 | 38 | 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与规划审批面积发生差异时,超出合理误差范围的超建面积,以及自建人防工程验收不合格的,应进行报建打捆收费的补缴结算。 | ||||||||
说明:1、执收方式一是指财政收费窗口核费、开票、打捆收取。 | ||||||||||
2、执收方式二是采取“职能单位窗口开单,财政收费窗口开票、代理银行缴费”的办法收取。 | ||||||||||
3、执收方式三是指由执收单位直接开票收取。 |
附件2:
永州市建设项目报建环节打捆收费项目标准一览表
单位:元/平方米 | |||||||
序号 | 收费项目 | 收费依据 | 征收对象和范围 | 收 费 标 准 | |||
住宅和其他类建设项目 | 商业类建设项目 | 工业类建设项目 | |||||
9层以下 | 10层以上(含10层) | ||||||
一、按建筑面积计费项目 | 小 计 | 89 | 112 | 137 | 74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新建(含改建、扩建、翻建)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45 | 54 | 72 | 30 |
2 |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 | 湘财综〔2008〕53号 | 新建、扩建、改建建筑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10 | 10 | 10 | 10 |
3 | 散装水泥专项资金 | 湘财综〔2003〕46号 | 使用袋装水泥的工程建设单位和个人 | 2 | 2 | 2 | 2 |
4 | 白蚁预防费 | 湘价费〔2010〕186号 | 新建、改建、扩建及装饰装修房屋所有人 | 2.5 | 2.5 | 2.5 | 2.5 |
5 | 价格调节基金 | 永政发〔2012〕19号 | 城市建筑安装工程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1.5 | 1.5 | 1.5 | 1.5 |
6 | 防雷设计评价和防雷施工检测收费 | 湘价服〔2011〕194号 | 建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和个人 | 1 | 1 | 1 | 1 |
7 | 社区工作用房代建费 | 永政办发〔2013〕31号 |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6 | 6 | 6 | 6 |
8 | 建筑行业劳保基金 | 湘建建〔2003〕265号 | 建设单位和个人 | 21 | 35 | 42 | 21 |
二、按占地面积计费项目 | 小 计 | 1.5 | 1.5 | 1.5 | 1.5 | ||
9 | 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 湘价费〔2009〕62号 | 新建住宅小区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1.5 | 1.5 | 1.5 | 1.5 |
三、按地面以上建筑面积或首层面积计费项目 | |||||||
10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湘价费〔2007〕87号 | 新建(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民用建筑(除工业生产厂房外)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 1、新建10层及以上(含加层后超过10层及以上)的民用建筑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1800元/㎡收费。2、新建10层以下的城市居民住宅楼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44元/㎡收费。3、新建10层以下的其它民用建筑按地面以上总建筑面积54元/㎡收费。 |
备注:1、上年商品房销售均价确定为:住宅类9层以下为1500元/㎡,10层以上(含10层)为1800元/㎡,商业类为1800元/㎡,工业类1000元/㎡。
2、建安工程造价确定为:住宅类9层以下为600元/㎡,10层以上(含10层)为1000元/㎡,商业类为1200元/㎡,工业类600元/㎡。
3、上述商品房销售均价和建安造价仅限于报建打捆收费计费依据,可根据市场变动不定期进行调整。
4、防雷设计评价和防雷施工检测收费包括新建建(构)筑物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意见和新建建(构)筑物防雷工程施工跟踪检测两项明细收费项目。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