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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更新:2017-12-26 来源:永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件


  永财企[2013]8号

                                                      

关于印发《永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财政局和经信委,凤凰园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和经发局,金洞管理区财政局和经贸局,回龙圩管理区财税局和经信委,有关企业:

  现将《永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1、永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2、永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永州市财政局    永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3年8月8日

主题词:企业  资金  办法  通知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附件1:

永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市中小微企业发展,加强对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有效发挥财政资金的激励、扶持、引导作用,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和工信部《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6号)及中共永州市委、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和支持小型和微型企业发展十

  条意见》(永政发[2012]9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切块的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成长性好、科技含量高的中小微工业及生产性服务企业扩能改造、技术升级项目贷款贴息及服务体系建设等。专项资金的80%以上(含80%)直接用于支持中心城区范围内中小微工业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中型、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发展政策,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资金拨付。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建立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制度。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负责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支持重点。

第二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拨付

  第六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国家、省产业政策和全市中小微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分别在相关网站发布。

  第七条  申报专项资金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注册地在市本级或市辖区;

   (二)企业成立1年以上(含1年),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完善;

(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有利地方经济发展;

(四)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无偷、漏、骗、逃税行为;

(五)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信息;

  (六)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七)环保节能达标;

  (八)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区级以上各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九)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申请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永州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

   (三)项目核准、备案文件或企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上两年度会计报表、审计报告;

   (五)需进行环保评估的项目环评报告;

   (六)申请贷款贴息方式的,需提供企业项目贷款合同或支付利息凭证(复印件)。申请无偿资助方式支持的,需提供项目进展情况及企业已投入自有资金的有效凭证(复印件)。申报服务项目补助的,还需提供相关合同、费用支付凭证等复印件;

   (七)企业纳税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纳税情况及无欠税情况证明;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按照年度专项资金项目指南要求分别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申报,进行资格和资料审查。

  第十条  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相关方面的专家对资格和资料审查合格的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市财政局会同市经信委根据评审意见,结合产业特点、区域分布等情况综合平衡,确定年度专项资金项目安排计划,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二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的项目资金计划,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及时拨付专项资金。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管理、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信委负责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管理和监督。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拨付使用情况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督促项目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按规定使用资金,按规定进行绩效评价。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照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进行账务处理、单独核算,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建成后1个月内同时向市经信委、市财政局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及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不能按期完成的项目,需在原定项目建成期前书面说明不能按期完成的理由和预计完成日期;除不可抗力外,项目因故撤销的,追回财政资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对虚报、瞒报有关情况骗取专项资金或违反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的,追回资金,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并在二年内停止申报专项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一三年八月八日


附件2:

永州市市本级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资金资金申请表

项目单位名称(公章)


项目名称


项目单

位地址


负责人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单位概况

(上年)

年销售收入(万元)


年净利润

(万元)


职工人数


财务状况(上年)

总资产(万元)


净资产

(万元)


资产负债率

%


投资预算(万元)

总投入

(万元)


自筹


银行

贷款


其他


申请补助(贴息)


项目起止年度


投资回收期


预期经济效益

销售收入

(万元)


利润

(万元)


上缴税金

(万元)


项目简介


市经信委意见

(公章)


 

市财政局意见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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