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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水滩女工失足滚下楼梯 雇主赔10万

(更新:2017-10-28 来源:冷水滩新闻网)


红网时刻10月27日讯(通讯员 成源洁))近日,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在工作时意外受伤的工伤事故责任纠纷。被告人李某、骆某被判处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胡某10万元。

2015年5月13日,被告李某、骆某雇请原告到冷水滩某小区从事做保温砂工作,工资为300元每天。2015年7月18日下午4时,原告在某小区4号楼5层到4层接保温沙砂浆,原告在下楼梯间时,因楼梯间没有任何的照明设备,也没楼梯扶手,加之楼梯间堆放了太多垃圾,原告踩到垃圾从楼梯间滑到4层的休息台。原告滑到休息台后不能动弹,后被送往永州市中医院住院治疗;尔后,原告又到中南××××医院和永州市中心医院住院治疗。现原告还需治疗,二被告拒不承担原告医药费,原告无力垫付,故诉至冷水滩区人民法院,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先行垫付的医药费。

法院认为,原告胡某受雇于被告李某、骆某在工地上从事雇佣劳动,双方之间形成了雇佣劳动关系。原告在从事雇佣劳动中受伤,雇主李某、骆某应当承担责任。原告胡某在劳动过程中安全意识差,对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应减轻二被告的赔偿责任。二被告辩称“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注意自身安全的义务,原告受伤与自身存在极大的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因为原告无力垫付住院费用,在此案中仅就医药费主张权利,故法院对此案原、被告所应承担责任的比例不做划分,并限被告李某、骆某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连带赔偿原告胡某先行垫付的医药费10万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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