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县伪造货币买卖假币案 5人获刑
永州法院网讯 近日,道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伪造货币、买卖假币的案件,被告人雷某安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三年;被告人汪某林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甲(化名)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唐某军犯购买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周乙(化名)犯伪造货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万元。
雷某安因做生意亏本,决定通过不正当手段快速“致富”。2016年5月,雷某安从网上采购了电脑2台、打印机12台、特种纸、烫金机等设备材料后,于2016年5月在其舅舅汪某好的空置房中伪造了面值为10元、20元的人民币共计100余万元。在此过程中,汪某林负责看管打印机,并裁剪伪造的人民币39万元。
周甲与周乙商量后,将雷某安提供的4台打印机、电脑主机放在周乙家二楼空房伪造人民币20万元,因质量不好被闲置没用。后雷某安决定由周甲负责为雷某安伪造的人民币加工金属线。周乙帮助周甲加工金属线约1万元。唐某军多次从雷某安处购买假币,面值325600元,之后用于出售和使用。
2016年10月27日上午,道县公安局办案民警在周乙家搜出假人民币797480元,并查获烫金机1台、烫金纸1卷、切纸机1台等。在汪某好的房中搜出假人民币212960元,并查获打印机10台,电脑2台,切纸机2台,烫金纸1卷、假币模板3套。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雷某安,汪某林、周甲、周乙违反国家货币管理制度,伪造货币,其中被告人雷某安、汪某林、周甲伪造货币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周乙参与伪造货币,数量较大,被告人雷某安、汪某林、周甲、周乙的行为均构成伪造货币罪。被告人唐某军明知是伪造的货币仍然购买,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购买假币罪。依照法律相关规定,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