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吕某非法猎杀野鸟被判犯罪
(更新:2017-09-19 来源:)
永州法院网讯 近日,宁远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狩猎案件,被告人吕甲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25日21时许,被告人吕甲与本村的吕乙、吕丙、吕丁、吕戊来到宁远县文庙街道五里庵苗圃,先由吕乙、吕丙用狩猎灯寻鸟,后吕甲用自己购买的高压气枪猎杀,吕丁和吕戊就负责捡拾。当晚吕甲共猎杀野生鸟类四只。
被告人吕甲于案发当晚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收缴了猎杀的四只鸟类。经鉴定:吕甲所猎杀的4只鸟类均为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其中3只为山斑鸠;另查明,吕甲的枪支是以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枪支。
宁远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吕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猎的工具、方法猎杀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四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且被告人是初犯、偶犯,可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该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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