慎用社交软件 聊天内容将成呈堂证供
永州法院网讯 道县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件由微信聊天、微信转账、微信红包引起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随着现代社交软件和移动支付的普遍使用,由移动支付、聊天信息引起的借贷行为会越来越普遍地出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这也会改变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现状,没有现金接触,借贷双方没有面对面,没有书写“借条”等等会给法院认定是否属于借贷行为带来极大挑战。下文通过本院实践审结的案件,契合现在社交的普遍现象,希望能引起对类似案件的审理、认定的讨论。
原告邬某(男)与被告吴某(女)系普通朋友关系,双方通过朋友介绍而结识,之后互相加了微信好友。随着双方微信聊天的日渐频繁,私下也偶尔聚会,邬某对吴某逐渐心生好感,有意发展成男女朋友关系。2016年9月3日,吴某在微信中发消息给邬某,问:“你微信红包中有没有钱?我这差了960元急用,发个红包给我” 。邬某收到吴某的消息后,通过微信红包转给吴某1000元。在双方之后的聊天内容中,没有对这1000元作出约定,邬某没有表示这笔钱是会要吴某还的,吴某也没有表示这笔钱后面会还给邬某,此后双方的聊天内容中对这1000元也只字未提。2016年9月7日晚上23点左右双方通过微信视频聊天30分钟,2016年9月8日早上5点多钟,吴某通过微信发信息给邬某:“起床了没有?心里有事好着急,很早就醒了!我都不知道该怎么办,房租还差1万块钱,现在手里又没有那么多,不交就会停电了,昨晚想跟你说,但是又没好意思开口”。邬某看到信息后,通过微信转账分3次向吴某转账共计10000元,吴某收到转账后,回复:“谢谢,下个月初还给你哈”。之后,到了2016年10月份,邬某通过微信找吴某要求还款,但是吴某以生意资金周转不过来为由,推诿不还,再后来吴某经营的养生馆关张,吴某手机也处于停机状态,微信亦无人回复,邬某遂诉至法院,主张要求吴某偿还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利息。
其实本案的标的额较小,案情也不十分复杂,焦点就在于:前述“1000元”、“10000元”是否属于借款。邬某主张2笔均属借款,主审法官认为,2016年9月3日邬某发给吴某的1000元微信红包数额不大,是日常社交活动中,朋友之间互相帮助表达情谊的一种方式,因此认定这1000元属于赠与;对于2016年9月8日,邬某微信转账给邬某的10000元,主审法官认为,通过双方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证实吴某收到了邬某的转账,而且吴某聊天中主动提出下个月初还款,之后邬某在催款中,吴某也未提出其他异议,因此可以认定这10000元属于借款,而且2016年10月初可以认定为约定还款日期,逾期利息可以按照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予以支持。法院遂判决被告吴某偿还原告邬某借款10000元及逾期利息。
其实,对于微信、QQ等社交软件上的聊天内容能否作为定案依据,法律界有所争议,因为社交软件改变了从前的交流习惯,以前借贷双方可以通过面对面、电话等方式可以确定对方的身份,进而才会发生借贷关系,安全性较高。现在通过社交软件发生的骗局层出不穷,因为朋友之间有时候仅仅看到文字,未加核实确认是否朋友本人就转账,导致原本的借贷、赠与就变成诈骗,发生了从民事案件到刑事案件的跳跃。而笔者认为,个人需要对自己的社交软件账号有安全意识,对自己注册的类似账号有保管义务,不要借给他人使用,否则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因此,对于聊天内容,只要不是被盗账号等违法事由阻却,法院均可认定是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需要对自己的聊天内容负责。这样是最公平的,也是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公共利益),对以后的移动支付、交易习惯的形成也最有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