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远女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获刑4年
(更新:2017-07-23 来源:永州法院网)
永州法院网讯 宁远法院审理一起因传播法轮功宣传资料案件,被告人厉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厉某某在永州市蓝山县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分别于2013年4月17日、2016年1月4日、2016年7月5日被蓝山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后,2016年9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厉某某又伙同他人窜至宁远县禾亭镇禾亭市场的一家夜市门口散发“法轮功”等相关宣传资料,后被宁远县公安机关民警当场抓获。宁远县公安机关民警在被告人厉某某携带的包内查获“法轮功”宣传资料《真相特刊》21本、《全球起诉江泽民》20本、《人生平安即是福》2本、《天赐洪福》1本、《真相》、传单1张。
法院认为,被告人厉某某因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被行政拘留三次,时隔几个月,又继续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屡教不改,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