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21-01017
永政办发〔2021〕28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管理区,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直和中央、省驻永各单位:
《永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3日
永州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规定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消防安全工作的决策部署,按照消防执法改革的总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9〕3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的通知》(应急〔2019〕54号)、《应急管理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消防救援机构与公安机关火灾调查协作规定〉的通知》(应急〔2021〕6号)、《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依法依规做好本市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调查组织
第一条 案件适用。本规定适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
发生一般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调查处理。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全力配合上级政府调查组做好调查处理工作。上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查由下一级人民政府调查的火灾事故。
负责组织调查处理的人民政府可以直接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也可以授权应急管理部门(同级消防救援机构)牵头组织火灾事故调查。
第二条 调查范围。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的范围:
(一)因放火、自杀、自焚等故意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公安机关作为刑事或者治安案件处理的火灾;
(二)因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井地下部分在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火灾;
(三)机动车在通行过程中,因车辆碰撞、刮擦、翻覆直接导致燃烧的火灾;
(四)军事设施火灾;
(五)草原、森林火灾;
(六)铁路、港航、民航部门管辖区域的火灾。
第二章 火灾事故调查组
第三条 酝酿调查组组成。根据火灾事故等级,由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由负责牵头火灾事故调查的部门拟定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请示,并按程序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由火灾发生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公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生火灾事故行业主(监)管部门、工会和消防救援机构组成火灾事故调查组。邀请纪委监委参加,必要时邀请人民检察院参加,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调查。纪委监委依法负责有关追责问责工作。
第四条 批复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同意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指定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并与所调查的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五条 明确火灾事故调查组职责。火灾事故调查组主要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统计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火灾的性质和火灾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完成后,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经调查组全体成员会议通过和事故调查组组长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复后公布。
第六条 实行组长负责制。火灾事故调查组组长主持调查组工作,对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全面负责,组织带领事故调查组按照法定程序和期限完成事故调查工作。
第七条 火灾事故调查组工作分工。火灾事故调查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工作需要可设技术组、管理组、综合组和责任追究调查组等工作小组。除综合组以外其他每个小组配备 2 名以上具有执法资格的人员。
第八条 技术组职责。技术组主要负责调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和技术方面的间接原因。
技术组由消防救援、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发生火灾事故场所行业主管部门等单位工作人员组成,技术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九条 管理组职责。管理组主要负责在技术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和间接技术原因的基础上,开展事故管理方面原因的调查。
管理组由应急管理、公安、消防救援、工会和相关行业监管部门工作人员组成,管理组组长由事故调查组组长指定人员担任。
第十条 综合组职责。综合组主要负责事故调查工作的综合协调、后期保障和资料证据管理等工作,负责起草事故调查报告。一般由牵头调查的部门负责,应急管理部门配合。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调查组职责。负责对地方党委和政府相关部门及公职人员在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和消防安全责任等方面存在违纪、职务违法犯罪等方面开展调查。责任追究调查组由纪委监委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组长由纪委监委派员担任。
第十二条 落实调查人员回避原则。调查组成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回避:
(一)属火灾事故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近亲属与事故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火灾事故当事人关系密切、有矛盾、纠纷或有债权债务关系等,可能影响事故公正调查的。
第三章 调查范围
第十三条 起火单位、当事人及知情人。依据火灾事故情况确定调查询问对象范围,主要包括主体责任人、现场操作人员、发现、扑救火灾人员、知情人、当事人、目击者、管理人员,火灾涉及的建设、勘察、设计、采购、施工、安装、监理、检测以及监督单位的相关人员。询问对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和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党政机关及公职人员。涉及当地党委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范围由纪委监委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确定,并由责任追究组对相关人员开展调查。
经调查构成责任事故的火灾,除了应该查明起火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责任并依法予以追究外,还应该查明对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有关事项负有审查批准和监督职责的行政部门的责任,对有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十五条 进行火灾事故现场调查。组织相关调查人员,严格按照《火灾事故调查规定》《火灾现场勘验规则》等有关规定要求,规范开展现场封闭、调查询问、现场勘验、物证提取、检验鉴定、调查实验等各个环节,实地调查了解掌握火场情况。
第十六条 确定调查取证重点。注重从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等方面进行取证。
(一)调查中应当重点关注火灾事故责任人涉及重大责任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失火罪,消防责任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等刑事犯罪问题。
(二)对火灾事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重点调查火灾发生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履行消防安全法定职责和工作职责的情况;对党委政府和政府相关监管部门及公职人员的调查取证,由纪委监委成立的责任追究调查组负责。
第十七条 强化专业支撑保障。火灾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的,调查组可以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或者直接组织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勘验、检测、试验,相关单位、专家应当出具书面技术鉴定或勘验、检测、试验结论,并盖章签名。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好具有相关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和科研院所等力量,加强与技术支撑单位协作和专家库建设,不断提高事故调查、取证和现场检验的专业性。注重组织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等单位业务骨干和律师、法律专家学者力量,加强事故调查处理中有关法律问题的研讨会商,强化法律专业支撑,促进提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技术和专业支撑保障能力。
第五章 火灾原因分析与责任调查
第十八条 直接原因。应在火灾现场勘验、调查询问以及物证鉴定等环节取得证据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科学做出火灾原因认定结论。
第十九条 间接原因。在查明起火原因基础上,对火灾发生的诱因、灾害成因以及防火灭火技术等相关因素开展深入调查,分析查找火灾风险、消防安全管理漏洞及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地改进意见和措施,推动相关部门、行业和单位发现整改问题和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 认定火灾性质。根据查明的火灾原因和火灾事实,依法依规作出事故性质分析认定,是否属于消防安全责任事故。
第二十一条 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围绕火灾发生的诱因和导致火灾蔓延扩大的成因,查实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无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的行为和问题,分析厘清火灾事故各方责任。
第六章 责任划分和追究
第二十二条 责任划分和提出处理意见。根据调查情况,管理组负责对发生火灾事故的单位、相关责任人分别提出刑事责任追究、行政处罚、联合惩戒等处罚、处理的初步意见;移交纪委监委对地方相关党委政府和行业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的有关责任人开展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 涉嫌犯罪的司法移送。对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涉嫌消防安全犯罪的,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书及材料清单、火灾调查报告、获取的涉案证据清单及其他有关涉案材料移交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公安机关对移送的火灾案件,应当自受案之日起3日内做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涉嫌犯罪线索需要查证的,应当自接收案件之日起7日内作出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受案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决定。依法不予立案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相应退回案件材料。公安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书面通知火灾事故调查组、人民检察院。
组织火灾事故调查的消防救援机构与同级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涉嫌消防安全犯罪案件的事实、性质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以及责任追究有意见分歧的,应当加强协调沟通。必要时,可以就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听取人民法院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违反党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的移交。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关党组织和党员对火灾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涉嫌违反党的纪律或者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问题线索,火灾事故调查组应该及时将有关问题线索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处理。
第七章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技术组、管理组通过调查取证和分析、认定,在规定时间内形成小组调查报告,综合组在各小组报告的基础上,综合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初稿,在一定范围内征求意见,然后修改完善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送审稿)。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有:
(一)引言。该起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单位、事故类别、事故性质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事故基本情况概述:事故调查组成立依据,事故调查组人员的组成情况;
(二)起火单位和相关单位概况。起火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及工程(施工)情况等。与起火单位存在租赁经营、管理服务等相关单位概况;
(三)事故发生、抢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事故发生过程以及事故报告、抢救、搜救及政府应急行动情况;
(四)火灾原因及性质。包括火灾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认定火灾事故是否属于责任事故;
(五)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在事故调查过程中,事故调查组负责人可及时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对涉嫌犯罪的线索进行集体分析审查,涉嫌刑事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公安机关人员报告侦查情况和初步认定意见,提出线索移交建议,事故调查组应按有关规定承办移交事宜;涉嫌职务犯罪的,由事故调查组的纪委监委人员报告核查情况并提出拟处理意见。包括: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政治面貌、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人员。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2.给予行政处罚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法事实,提出行政处罚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法事实,提出处罚建议;
3.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的单位及人员。分别列出单位名称、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分别列出个人姓名、职务、工作职责、违纪违法事实,提出处理建议。
(六)整改措施建议。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和起火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及建议,并对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针对事故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和薄弱环节,提出针对性整改措施建议。结合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和调查中发现的地方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有消防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事故责任单位等存在的问题和工作薄弱环节,举一反三、提出下一步防止同类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整改措施要与调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前后对应,力求做到针对性、可行性和操作性。
第八章 调查时限及批复
第二十六条 调查时限。火灾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请求批复;特殊情况下,经负责火灾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0日。
第二十七条 报送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由火灾事故调查组向批准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的人民政府报送,应附火灾事故调查组成员名单及签名。调查组成员对调查报告有不同意见的,不得拒绝签名,应在签名后,附专页说明不同意见的情况。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报送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后,火灾事故调查即告结束。
第二十八条 批复时限。负责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火灾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复。
第二十九条 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批复中要对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提出具体要求,批复主送火灾事故调查组牵头部门和有关人民政府,抄送事故调查组有关成员单位、事故发生单位,通报有关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应明确结案一年内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的要求。一般火灾事故是否需要开展责任追究和整改措施情况评估,由组织调查的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决定。
作出批复的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批复意见督促有关机关依法对事故发生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并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督促对涉嫌犯罪的事故责任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有关机关应当按照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责任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等进行行政处罚,对负有火灾事故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进行处分;对涉嫌犯罪的火灾事故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布火灾调查报告。较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由火灾事故调查牵头部门按规定公布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负责舆情答疑、回应社会关切等,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第三十一条 资料归档。火灾事故调查工作结束后,由调查牵头部门负责将火灾事故调查组成立的文件、火灾事故调查报告、调查组人员签字名册、政府或部门对火灾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文件、调查取证材料、技术鉴定报告等资料装订归档。
第九章 整改评估
第三十二条 评估内容。较大火灾事故批复后10个月至1年内,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委托有关部门开展评估工作。
评估组原则上由参火灾加事故调查的单位组成,可以邀请纪委监察机关按照职责同步开展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相关专业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参加。
评估工作跨行政区域的,相关地方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评估组组长由组织调查的人民政府指定人员担任。
第三十三条 评估组依据火灾事故调查报告,逐项对照防范和整改措施建议,重点评估以下内容:
(一)火灾事故发生单位、相关企业和有关政府、部门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采取的具体举措以及工作成效;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二)对火灾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行政处罚建议等落实情况。
纪检监察机关参加评估工作的,对有关部门处理意见和有关公职人员责任追究落实情况进行评估。
第三十四条 现场评估工作方式:
(一)资料审查。对照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和结案通知要求,对事故涉及的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提交的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报告进行核查;
(二)座谈问询。了解火灾事故涉及的有关地方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整改工作开展情况;
(三)查阅文件。对火灾事故整改涉及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资料、相关文书、财务凭证、人事档案等进行核实;
(四)走访核查。赴责任人员单位或羁押场所核查有关情况,赴相关地区和单位、涉事企业、同类企业实地检查整改落实情况。
第三十五条 评估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问题,应当及时反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并提出整改落实建议。
第三十六条 现场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组要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主要内容应当包括评估工作过程、总体评估意见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发现的主要问题和相关工作建议等,并附问题清单、工作建议清单以及经验做法清单。评估报告起草过程中,应当充分听取参加评估工作组的有关部门意见。
第三十七条 评估组按程序向组织开展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落实情况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提交评估报告。
第三十八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据评估报告,向有关地区和部门反馈评估情况。
第三十九条 组织评估工作的人民政府对发现问题的处理:
(一)发现火灾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未落实、落实不到位或存在其他问题的,应当向相关地方政府和部门交办整改工作任务并持续跟踪、督促整改;
(二)对重大问题悬而不决、重大风险隐患久拖不改,涉嫌失职渎职的,依法依规移交地方党委政府和纪检监察机关严肃追责问责;
(三)发现对有关公职人员处理意见不落实以及追究刑事责任工作明显滞后的,委托消防救援机构向地方党委和相应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通报情况,商请督促落实。
第四十条 评估报告应当通过媒体或以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及时向社会全文公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非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火灾事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或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的,由事故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组织调查处理;发生较大火灾事故的,由市级人民政府参照本规定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