YZCR-2014-01039
永政办发〔2014〕55号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冷水滩区、零陵区人民政府,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府各委局、各直属机构:
《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月6日
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农贸市场开办者、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职能部门的监管职责,维护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市场交易行为,促进农贸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农贸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为经营者提供集中公开经营农副产品的公共交易场所,主要包括农产品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中心农贸市场、社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
第三条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冷水滩区政府、零陵区政府和永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辖区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和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中心城区范围内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开办、经营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
第五条 农贸市场建设包括新建、重建和扩建;农贸市场改造是指在现有农贸市场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改造。
第六条 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必须严格按照永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农贸市场的使用性质,不得侵占、破坏农贸市场的场地和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规划的,本着“拆一还一”和先建后拆原则易地新建,经市商务部门同意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七条 农贸市场建设和改造必须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多元投资、有效监督的原则,积极鼓励各投资主体投资新建和注资改造。
对新建的中心农贸市场可由当地政府直接投资建设和管理;新建农贸市场不宜设在地下层,产权不能分割,必须集中管理。
第八条 农贸市场建设由项目单位向所辖区级商务部门提出申请,报市商务部门审核备案。市商务部门根据永州市中心城区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要求,出具审核备案意见书抄送发改、住建、国土、消防、环保等行政主管部门,各相关职能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依法办理报建手续。
第九条 农贸市场建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国家、省、市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施工。项目建成后,农贸市场部分由市商务部门牵头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房产部门方可发放产权证,农贸市场才能正式对外营业。
第三章 农贸市场开办与经营
第十条 开办农贸市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符合农贸市场布局规划和农贸市场建设标准;
(二)具备与农贸市场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地、设施、管理机构和专职管理人员及卫生保洁人员;
(三)设立农产品检测机构,配备检测设备和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人员。
(四)开办农贸市场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均应进行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开办者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农副产品种类合理布局、划行归市、功能分区、设立摊位。
(二)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在农贸市场入口处等显著位置设置宣传栏和公示栏,向消费者公示与交易相关的基本事项和重大事项。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场内经营者的证照情况、市场管理制度(含市场食品准入管理制度)、消费者投诉电话、市场管理机构及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及保洁人员信息、农副产品的抽检结果、不合格商品退市情况、场内经营者违法违章记录等。
(三)安排市场管理人员,做好市场的日常管理工作。市场管理人员须佩戴证件上岗。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市场秩序、环境卫生、消防安全、计量管理、治安管理和设施设备维修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报相关部门备案。
(四)不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教育,在经营户中开展文明经商活动。
(五)与经营者签订场地租赁、经营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别要明确对经营者经营区域的环境卫生责任。
(六)维护市场设施设备完好与安全,确保市场正常经营。
(七)制止并协助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市场内扰乱市场经营秩序行为。
(八)设立公平交易秤杆,对经营户所使用的电子秤统一申请计量检定。
(九)承担农贸市场“门前三包”职责。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市场开办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质量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市场食品准入制度,杜绝各类不安全食品上市:
(一)应当与场内经营者签订食品质量安全保证书(协议),订立食品质量保证及对不合格食品的退市、召回、退货等条款;
(二)应当督促场内经营者落实索证索票制度,建立食品经营台帐,记录进货渠道;
(三)建立健全食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市场开办者应当每天派专人检查场内经营者的重要食品进货凭证,审核重要食品供应商的经营资质和实际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市场责任人应当严格落实市场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职责,按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一)落实市场消防安全职责,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四条 农贸市场内严禁下列行为:
(一)对环境造成污染、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的行为;
(二)销售未经检疫检验或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及畜禽产品和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及产品、水产品;
(三)强买、强卖、欺行霸市、哄抬物价、缺斤短两的行为;
(四)销售假冒伪劣或者过期、失效、变质的产品;
(五)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行为;
(六)销售农药残留超标的蔬菜、水果等;
(七)销售法律法规规章禁止销售的(国家保护的)动植物及其他农(副)产品。
第十五条 市场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市场内的各项管理制度;
(二)服从市场管理机构的统一管理;
(三)具备相应的资质,并依法取得相关证照;
(四)除农民销售自产的农副产品外,其他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内必须悬挂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证照;
(五)货物摆放整齐,讲究卫生,不乱扔垃圾;遵守交易规则,文明经商,使用依法检测的合格计量器具,并维护好经营区域及周边的环境卫生;
(六)履行国家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产品质量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义务,因销售不合格产品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营业人员须持有效健康证明上岗。
第十六条 经营者依法自主经营,依法自主决定农副产品价格和服务收费标准,有权拒绝违法收费和摊派。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自职能,依法依规切实加强对农贸市场的监督管理,制定农贸市场的建设、改造、管理方案并组织实施。具体分工如下:
(一)区政府(管委会)按照“三位一体”的总体思想,组织工商、城管执法、街道(社区)成立农贸市场联合管理办公室,加强对农贸市场建设和周边环境整治综合工作,形成管理长效机制。
(二)商务部门负责制定农贸市场建设改造标准,牵头组织有关单位对农贸市场建设改造项目进行评审、验收和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考核评比;指导市场业主开展行业交流和指导行业自律。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核发、查验农贸市场建设单位、经营者的有关证照,监督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保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调处交易纠纷,依法查处或协同有关部门查处经营中的违法行为。
(四)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周边市容市貌环境秩序的监督管理,打击农贸市场周边的占道经营活动,取缔路边摊点及马路市场。
(五)住建部门负责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农贸市场专项规划确认农贸市场的选址,监督农贸市场专项规划实施,严把建设审批和质量关。
(六)卫生部门(爱卫办、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机构)负责督促指导农贸市场业主在农贸市场内开展健康教育宣传工作,督促指导农贸市场除“四害”措施的落实;加强“五小”行业监督管理和传染病防治;配合相关部门办理从业人员健康证。
(七)公安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的治安管理,督促农贸市场业主建立安全保卫机构,落实安全保卫措施。依法查处和打击农贸市场内阻碍执法、抗法和欺行霸市、强买强卖等各种扰乱市场治安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八)农业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内农残检测人员培训工作,指导农贸市场农残检测室内检测管理制度的制定,对农贸市场内蔬菜、水果等农产品农药残留留量安全进行监督抽查并及时通报。
(九)畜牧水产部门负责在农贸市场设立检疫申报点,公布检疫人员姓名和电话,24小时接受检疫申报;对农贸市场内的畜禽产品进行检疫管理,防止染疫产品流入市场。
(十)消防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十一)食品安全办公室负责督促食品安全相关部门做好农贸市场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农贸市场经营活动中计量器具的检定及监督管理。
(十三)环保部门负责对农贸市场环境保护的评估、监督管理;指导农贸市场做好废水、废物、废气的技术处理。
(十四)林业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农贸市场非法经营野生动物的行为。
(十五)环境卫生部门负责农贸市场周边主次街道环境卫生、垃圾清运和公厕管理工作。
(十六)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市场周边主次道路的交通秩序管理。
(十七)房产部门负责对验收合格的农贸市场发放产权登记证。
(十八)街道(社区)负责市场周边的环境卫生及场外秩序管理,组织人员开展集中整治活动。
(十九)市场业主:一是与市场经营户签订食品安全、经营秩序、环境卫生责任书,落实环境卫生和食品安全责任。二是督促市场经营户做到证照齐全、亮证经营。三是做好市场清扫保洁工作。四是做好市场秩序管理。五是做好农药残留检测工作。六是做好活禽、水产经营的污物(水)的处置和消毒设施的完善,实行隔离屠宰,保持环境清洁卫生。七是做好食品安全管理。八是做好市场计量管理。九是做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章 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农贸市场作为准公益事业,凡按照国家和省、市农贸市场有关技术要求进行标准化建设和改造,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纳入公共财政支持范围。
第十九条 市、区财政连续三年对标准化农贸市场的保洁补贴资金和农贸市场监管、考核经费给予支持;对经政府批准的临时便民市场由市、区财政给予1年的保洁补贴支持。
第二十条 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卫生保洁实行市场化运作,以三区为单位,采取招标的方式确定有资质、有实力的保洁公司进行保洁。保洁费用的核定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市场业主和市、区财政按比例进行分担。保洁补贴资金经考核审定后拨付到保洁公司。
对不愿将市场保洁承包给保洁公司的私有市场业主,可自行负责保洁工作,但必须达到保洁标准,保洁资金经考核审定后按照上述标准将补贴拨付到市场业主。
第二十一条 农贸市场保洁和环境卫生管理由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市商务部门负责监管,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和通报。对考核合格的农贸市场,由市财政部门将补贴资金按季度拨付给区里,区里根据考核结果再将市场保洁补贴资金统一拨付到市场业主或保洁公司。农贸市场保洁考核不达标的,按比例扣减当年保洁补贴资金。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凡违反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专项规划,改变市场用途的,依法责令改正,不再享受相关优惠;已经享受优惠的,由财政部门追回补贴资金。
第二十三条 农贸市场的开办者和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贸市场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细则
附件
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考核细则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工作水平和中心城区农贸市场保洁资金使用效果,建立农贸市场管理长效机制,促进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管理监督工作规范有序,营造整洁、优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一、考核依据
(一)《国家卫生城市标准》市容环境卫生类十大项标准。
(二)《关于开展中心城区农贸市场集中整治活动的工作方案》。
(三)《永州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1000分参照考核标准》。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定性定量相结合、以量化数据考评为主的原则。
(二)坚持“月考核、季通报、年表彰”的原则。
(三)坚持管理重心下移的原则,农贸市场的管理以区为主,市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和督办。
三、考核对象
1. 已验收合格并纳入保洁补助的中心城区农贸市场。
2. 经过政府批准的临时便民市场。
四、考核内容和方式
(一)考核内容
考核分值总分100分,具体见《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考核计分表》。
(二)考核方式
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考核实行“月考核、季通报、年表彰”的方式。
1. 每月检查2次。每月由区政府(管委会)组织对辖区内农贸市场进行一次明检,一次暗检。明检通知受检单位参加,以拍照、摄像等方式记录问题,将检查内容细化,以计分的形式进行考核并即时指出存在的问题;暗检由区政府(管委会)不定期进行。明检、暗检分数各占全月考核分数的50%。区政府(管委会)每月将各市场考核评分结果书面报送市商务局。
2. 建立季度通报制度。每季度由市商务局(或委托市市场服务中心)牵头组织相关单位对中心城区农贸市场进行抽查和考核一次,结合区里每月的考核结果进行排名,并将检查情况和排名进行书面通报和在相关媒体公示。
3. 年终总结。每年12月底对全年农贸市场保洁卫生考核情况进行总结,对排名前5位的农贸市场给予表彰。
五、奖惩方式
(一)实行限时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口头或书面方式告知责任单位,明确整改时限和要求。同时要进行跟踪督办,责任单位必须按时完成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予以通报批评。
(二)实行考核分级。按照每月考核结果评出合格、不合格农贸市场。总分在80分及以上的为合格,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三)实行奖优罚劣。考核实行百分制,各市场月得分在80分(含80分)以上的,可获得当月全额保洁补贴资金;少于80分的,按失分比例从当月补贴资金中扣除(各个市场每年补贴金额÷12个月÷100×(市场月得分)。对低于80分的农贸市场,由市商务局按失分比例在当月补贴资金中扣除,并存入专户。扣除的补贴金额70%用于奖励每季度前3名的市场,其余30%用于奖励年度排名前5名的市场。
附表: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考核计分表
永州市中心城区农贸市场环境卫生考核计分表
检查 项目 | 检查区域 | 工作标准 | 分值 | 扣分标准 | 扣分原因 | 实扣分 |
一、 环境 卫生 标准 (65分) | 公共区域 (18分) | 地面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污水、无污垢 | 6分 | 有垃圾、有污水、有污垢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墙面、门面(摊位)无牛皮癣广告、无蜘蛛网等 | 2分 | 有牛皮癣广告、蜘蛛网等,发现一处扣0.2分 | ||||
办公室、检测室及市场进出通道卫生、整洁 | 2分 | 不卫生、不整洁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每月更新创卫宣传栏 | 2分 | 没更新创卫宣传栏的,扣2分 | ||||
每天公示蔬菜农残检测结果 | 2分 | 没公示检测结果的,每缺1天公示扣0.2分 | ||||
市场每天收市后对卫生进行全面清扫一次 | 2分 | 每天没进行卫生清扫的,发现一次扣0.2分 | ||||
每三天至少冲洗一次 | 2分 | 每三天没冲洗一次的,发现未冲洗一次扣0.2分 | ||||
蔬菜区卫生 (8分) | 菜叶不得乱扔 | 2分 | 菜叶乱扔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摊位正面、立面干净整洁 | 2分 | 不干净、不整洁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摊位内干净整洁 | 2分 | 地面有污水、有垃圾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摊位上和摊位内无杂物 | 2分 | 乱堆杂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肉摊区卫生 (8分) | 肉架干净,无油渍、无污垢 | 2分 | 不干净,有油渍、有污垢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肉摊位正面和立面均无杂物、无血渍、无污垢 | 2分 | 有杂物、有血渍、有污垢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剁骨板干净 | 1分 | 不干净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摊位内干净,无污垢、无垃圾 | 2分 | 有污垢、有垃圾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计量器具干净 | 1分 | 不干净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鸡鸭区卫生 (9分) | 鸡鸭区相对隔离、隔离玻璃干净 | 3分 | 没有相对隔离的和玻璃有污垢,发现一处扣0.2分 | |||
鸡鸭笼干净整洁 | 2分 | 鸡鸭笼锈迹斑斑,不干净,不整洁的,发现一处扣 0.2分 | ||||
有接鸡鸭粪便的设施 | 2分 | 没有接粪便设施,且未及时清扫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经营区内干净整洁 | 2分 | 乱扔鸡鸭毛,乱丢鸡鸭内脏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一、 环境 卫生 标准 (65分) | 水产区卫生 (5分) | 门面(摊位)前干净整洁,无血水,无鱼鳞、 无鱼杂、无杂物等 | 2分 | 不干净,有血水、有鱼鳞、有杂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剖鱼台(板)干净 | 1分 | 不干净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门面(摊位)内干净整洁,无垃圾、无杂物 | 2分 | 不干净,有垃圾、有杂物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熟食腌菜 区卫生 (6分) | 配齐防蚊蝇设施且干净卫生 | 1分 | 未配齐或不干净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门面(摊位)内墙壁、台面、地面干净整洁 | 2分 | 不干净,有垃圾、有蜘蛛网、有污渍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容器、刀具、砧板等干净 | 1分 | 不干净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经营人员个人卫生良好 | 2分 | 着装不整洁、留长指甲、披头散发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干鲜区卫生 (4分) | 门面(摊位)内干净整洁 | 2分 | 不干净,发现一处扣0.2分 | |||
摊位及货架上无乱贴乱画 | 2分 | 乱贴乱画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公共厕 所卫生 (5分) | 便池干净,无污垢 | 2分 | 不干净,有污垢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墙面干净整洁 | 1分 | 不干净,有牛皮癣、有污渍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地面干净整洁 | 2分 | 不干净,有污水、有污物、有垃圾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停车区卫生 (2分) | 地面干净整洁 | 2分 | 不干净,有垃圾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二、 市场 秩序 标准 (25分) | 农副产品摆放(6分) | 各类农副产品分类摆放、陈列有序 | 6分 | 乱摆乱放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占道经营 (12分) | 无出店(摊)占道现象 | 6分 | 有门面(摊位)经营户出店(摊)占道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无占用进出口通道现象 | 6分 | 占用市场进出口通道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市场形象 (4分) | 无打赤膊现象 | 1分 | 有打赤膊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无打牌现象 | 1分 | 有打牌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无不雅睡觉现象 | 1分 | 有躺在通道上、摊位上及门面(摊位)地面上睡觉 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无生火做饭现象 | 1分 | 通道及摊位上有生火做饭现象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车辆停放 (2分) | 车辆停靠在停车区,停放有序 | 2分 | 未分类停放、摆放无序或停靠在经营区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设施状况 (1分) | 市场建筑及经营设施良好 | 1分 | 建筑及经营设施破损,未及时维修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三、 人员 上岗 要求 (10分) | 卫生管理 及保洁人 员的配备 (6分) | 市场要配足清扫保洁人员,市场面积1000㎡ (含1000㎡)以下的配备2名保洁员,市场面积1000㎡以上的,按每增加800㎡增配1名保洁员的标准安排市场保洁人员,最多不超过20名保洁员 | 2分 | 没配备保洁人员的,扣2分;配备不足、增配不够 的,每少一人扣0.2分 | ||
卫生管理及保洁人员按时上岗,自觉履责 | 4分 | 不按时上岗,或不履责,且市场内有多处零星垃圾 或两处(含)以上成堆垃圾的,发现一处扣0.2分 | ||||
秩序管 理人员 (2分) | 秩序管理人员按时上下班,坚守岗位,自觉履 责 | 2分 | 不按时上下班,或不在市场经营区值守,或不履责的,发现一次扣0.2分 | |||
车辆管 理人员 (2分) | 车辆管理人员坚守岗位,自觉履责 | 2分 | 不坚守岗位,且车辆停放无序的,发现一次扣0.2分 |
抄送:市委各部门,军分区司令部。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中级人民法院,
市人民检察院。
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1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