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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远蔡某私拉电网捕野猪伤人被判

(更新:2017-12-09 来源:宁远新闻网)


宁远新闻网讯:近日,县法院审结一起利用电网电野猪致人轻伤的刑事案件,被告人蔡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0日左右,郑某某(已判刑)得知清水桥镇某村2组后山的菜地里有野猪出没,遂联系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已判刑)、李某某(另案处理)到清水桥镇某村2组后山的菜地附近安装电网电野猪。在安装电网的过程中,被告人蔡某某和王某某负责帮忙安装电网的电线丝。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和郑某某等人安装电网后,没有安装任何安全类的警示牌。2016年9月24日早上6时许,被害人李某某去自家后山做农活的路上,被被告人蔡某某、王某某和郑某某等人架设电野猪的电网电伤。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的损伤属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积极救治受害人并主动赔偿了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得到受害人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蔡某某私设电网捕野猪,导致不特定的他人受伤,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蔡某某起了积极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案发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与被害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了赔偿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李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对其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可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法院根据被告人蔡某某的犯罪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野猪是我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保护的国家级保护动物。那些仍在使用或者意欲使用非法手段狩猎的人,请及时收手,因为此行为可能给他人人身和家庭造成无法挽回的伤害,同时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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